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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递诉状 自己来应诉

1999-12-1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马骋

日前,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胡某状告本公司,要求给付拖欠自己的工资款12928元。这一“自己告自己”的举动,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一番议论。

胡某诉称,他从1997年4月开始,任该酒店总经理。1998年3月起,酒店经营一路下滑,无法发放员工工资,他本人也无法按月领取工资,致使生活发生困难,为此要求酒店给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。

这一离奇官司虽已被上海南市区法院受理,但法院提出:作为酒店的董事、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,胡某与酒店是否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,这涉及到他是否可以状告该酒店。本市高桥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邦理认为:董事未必是股东,因此,董事作为管理者,也可以与酒店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。胡某作为自然人,状告的是酒店这一法人,因此,他可以提起诉讼。但不管怎样,作为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,胡某得对自己的起诉代表酒店应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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